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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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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消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将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40号公告对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公告发布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符合公告要求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以及污水处理劳务等文件列明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项目,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除了以上较大的变动以外,40号公告也对享受优惠政策提出诸如发票及有效凭证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账册管理等要求,纳税人享受优惠的同时也要按要求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在政策执行之前,南山区税务局已经通过@深税、微信公众号、电话宣传等多种渠道扩大政策宣传辅导,确保辖区纳税人政策应知尽知,优惠应享尽享。”南山区税务局税政科工作人员说道。

据了解,南山区税务局辖区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政策条件,第一时间就接到了南山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拨打的政策宣讲电话。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宋先生表示:“我们公司一直有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按照40号公告,我们企业可以结合公司业务和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优惠政策来降低公司的税负。新政出台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惠企利民优惠政策带来的温暖,也让我们对公司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了更大信心。”

(通讯员:陈红)

(编辑:何卫芳)

(审核:蔡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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