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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劳动合同争议:依法调解劳动争议 保障试用期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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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乡街道劳动办接到黄女士反映其在某招聘网站找到一家定制家居公司的设计师职位,通过了面试,随后收到该公司的OFFER。试用期工作5日之后,该公司认为其不适合公司岗位而辞退黄女士。双方在这之前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试用期结算工资产生争议。

接案后,西乡街道劳动办当天介入组织双方协商,黄女士主张应按招聘信息及入职OFFER里约定的5000元/每月核算工资。公司代表辩称该招聘信息中每月5000元是转正后的综合工资待遇,试用期期间公司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工资;在此期间公司并未规定设计师需要按时打卡进行考勤管理,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并且当事人未在公司要求期限内补充学历证明等入职材料,因此对当事人的学历真实性也存在一定的质疑。

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薪资待遇,另就工作时长亦有争议,经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代表现场转账支付600元。

西乡街道劳动办工作人员提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应投诉。

通讯员:罗景亮 卓星 彭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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