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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 新增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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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次会议会期两天,除控烟令外,还“二审”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及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

深圳晚报记者 郭宇立

4月23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其中深圳“最严”控烟令《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乔家华、贺海涛、彭海斌,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杨洪,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张文,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记者获悉,此次会议会期两天,除控烟令外,还“二审”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及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及说明。

同时,此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8年度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9年本级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一系列人事任免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

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范畴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将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以及《控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室外购票区域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都纳入禁止吸烟的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将使用电子烟纳入吸烟的范畴,并增加规定了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的定义。

针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个人,《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内容,规定执法部门直接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

为保证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控烟相应职责,《修正案(草案)》在《控烟条例》规定的市级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增加了区人民政府建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与《控烟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相一致。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新增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

记者从会上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修订草案》增加了物业服务费调整机制的内容,规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而业主大会未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变动的幅度内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此外,在业主委员会作出调整物业服务费决定公示期间,若业主提出异议,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议业主大会撤销该决定。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作出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决定不得执行。同时,规定物业服务费调整间隔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修订草案》规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成立筹备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为破解老旧小区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难创造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

深圳拟设房屋租赁自愿备案制度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修订草案》,深圳将设定房屋租赁自愿备案制度。

2015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中关于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对非深圳户籍人员的租赁等级等规定被废止后,《租赁条例》原来规定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也随之被停止执行。但是,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教育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人口信息采集、商事登记、劳动社保关系延续和学生入学管理等方面仍然需要了解房屋租赁状况,相关人员在办理这些事项时也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凭证。

为此,《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自愿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申请备案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过房屋租赁事后备案,出租屋管理机构可以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被出租屋的基本信息等进行核实。这也为承租人在办理其他业务时为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其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提供事实证明。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

深圳拟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

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条例(草案)》,深圳将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

《条例(草案)》完善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一方面,细化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强制要求进行生态修复或者缴纳生态补偿金予以补偿。另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非法采挖珊瑚礁、擅自砍伐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建立了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和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目录内的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目录外的项目,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条例(草案)》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完善海域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进行填海的,要退还非法占用海域并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当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无法明确的,按照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的额度进行没收。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每年九月的第三周拟定为深圳科普周

同日,《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普及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普人才库,将在本市从事科普工作的骨干人才纳入人才库,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提供人才资源。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对入库科普人才的培养、支持、保障和动态管理,不断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完善科普人才结构,提升科普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深圳将建立深圳市科学传播首席科学家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聘请志愿从事本市科普工作的国内外各行业优秀人才担任深圳市科学传播相关领域首席科学家。

为增加更多形式的科普活动,《条例(草案)》将每年九月第三周定为深圳科普周。深圳科普周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制定深圳科普周工作方案,明确科普主题、主要科普活动,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下列活动:围绕全国科普日主题开展科普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举办科技知识竞赛,评选科普优秀作品、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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