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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建筑物命名规则 以后取名不能再“任性”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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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若须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建筑物(群)名称,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城市视角

文/羊城晚报记者 李晓旭 图/羊城晚报记者 王 磊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16日下午公布该委制定的《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按照《规则》,深圳市的建筑物(群)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专名冠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拟制定各地名类别命名规则

时间如梭转眼即逝,深圳改革开放已经40年,见证这段历史的地标依然矗立,一起融入了深圳这座国际大都市。建筑是历史与文化最直观的载体,它们见证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是特区发展与繁荣的标志。

位于嘉宾路与人民南路交汇处的国贸大厦,于1984年10月兴建,1985年12月竣工。楼高160米,共53层,是当时全国最高建筑。上海宾馆是深圳一家“老字号”酒店,始建于1983年,于1985年正式开业,位于深南中路,素有深圳城市“坐标”之称。在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初期,其以东为市区,以西为郊区,见证了深圳城市发展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若须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建筑物(群)名称,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同时,申请单位应提交证明建筑物用途与所申请行政区域名称层级匹配的证明材料。

据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深圳地名管理办法》颁布施行,明确了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注销的规则及程序。考虑到一次性制定所有地名类别的命名规则需要协调的部门比较多,历时较长,市规划国土委拟分别制定各地名类别的命名规则。本次《规则》制定针对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后期将陆续制定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的命名规则。

  建筑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的建筑物(群)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其中,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用词应以达到地名名实相符为目标,不得随意浮夸、求大求洋。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例如芙蓉花园,其中“芙蓉”为专名,“花园”为通名。相邻两宗地的用地功能、受让时间及受让年期相同,能否取同一个名称?《规则》称,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应当一地一名,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若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另外,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芙蓉花园”和“新芙蓉花园”算重名吗?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解释,若“芙蓉花园”和“新芙蓉花园”为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地产权利人,则不视为重名;若为不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地产权利人,则视为重名。

按照《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亚太”、“广东”、“深圳”等行政区域名称命名。若须冠以国名、省名以上等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建筑物(群)名称,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若须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建筑物(群)名称,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同时,申请单位应提交证明建筑物用途与所申请行政区域名称层级匹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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