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薪”在深 “码”上维权 扫码即办——调解守护员工权益 精准划分工时解纷争
日前,西乡街道劳动办有效调解工作时间争议投诉案件一宗。市民李先生在劳动办现场对公司工作时间问题进行了投诉,西乡街道劳动办当天介入处理并开展处置工作。
经调查,劳资双方争议主要源于工作时间,李先生于2024年9月入职深圳市某安保公司,工作岗位为安保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期限为三年,但试用期为三个月。2024年10月,在发放了上月工资后,李先生对工资进行核算,认为该公司对其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合理,双方就此产生了分歧,李先生向劳动办进行了投诉。随后工作人员组织了劳资双方进行了现场协商,公司方表示员工作为安保员,每日工作时长为10小时,每周工作6日,李先生则表示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长为11小时,并且周末工作时间有1天未计算加班费,对此公司方负责人表示其每日工作时长11小时中已包含了1小时的午餐以及晚餐休息时间,对此不计算为工作时长,同时周末工作的一天已安排李先生于周一至周五调休一天。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工资条,打卡记录等相关文件,对于就餐时间工作人员指出了李先生在就餐时并未离岗,而是在岗位上食用公司统一派送的餐食,因此认为该时间为工作时间并计算相关工资,最终经协调后,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方重新核算李先生的工资并于当日结清。
最后,西乡街道劳动办向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发出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出标准时,用人单位需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支付标准如下:一是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则需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资;二是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三是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则需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此外,《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郑哲垣 卓星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