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薪”在深 “码”上维权 扫码即办——西乡街道劳动办巧化解劳务派遣争议
近日,西乡街道劳动办接到市民林先生反映其离职后公司未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就未干满一个星期是否有工资产生争议。据了解,林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将其派遣至某电子厂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林先生于近期选择离职,在离职过程中,林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就工资问题产生了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将此争议反映到西乡街道劳动办。
接案后,西乡街道劳动办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并随即安排了线下的调解会议。在调解过程中,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他们曾与林先生达成口头协议:若林先生工作未满一周,则无权获得工资。此外,劳务派遣公司与电子厂之间也签订了一份协议,规定若派遣员工在电子厂内的工作时间不足一周,电子厂就无需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费用。由于这一原因,劳务派遣公司表示未收到相应款项,因此未能向林先生支付工资。
对此,西乡街道劳动办的调解员向双方明确指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尽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分离,不直接管理和使用被派遣员工,但劳务派遣单位在法律上仍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定义的“用人单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包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尽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可以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些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在劳动者未签字认可的情况下,这些协议的效力不能及于劳动者。经过西乡街道劳动办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共识。劳务派遣公司同意立即按照林先生的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其工资。至此,双方成功签订了调解协议。
最后,西乡街道劳动办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在劳动过程中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先行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法维护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良好和谐劳动关系。另外,在深劳动者遇见劳资纠纷可以扫描“安薪在深”二维码,“码”上进行快速反映投诉。
(通讯员:林文濠 卓星 彭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