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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幼童被狗咬伤 家长诉讼索赔2万元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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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3岁幼童胡某在室外玩耍时,被邻居的狗咬伤。孩子父母称狗主人对孩子受伤一事避而不见,拒绝赔偿;而狗主人则表示事件起因是小孩先打了狗,且已向小孩家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3岁幼童胡某在室外玩耍时,被邻居的狗咬伤。孩子父母称狗主人对孩子受伤一事避而不见,拒绝赔偿;而狗主人则表示事件起因是小孩先打了狗,且已向小孩家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

孩子父母称,事发当天下午5时许,3岁的胡某在室外玩耍时,被李某和曾某养的狗咬伤。之后,父母送孩子打了狂犬疫苗,当天晚上因胡某高热不退,又带他到医院就医,因此事花费了3.5万元。

胡某母亲说孩子被狗咬伤后,李某和曾某避而不见,不仅没有积极配合孩子治疗,而且自编自导了狗被打伤的事实,逃避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狗主人则表示狗咬人是由小孩先打狗而引发的,且自己已向伤者支付1000元医药费。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生活常理,咬伤孩子的狗是两被告饲养的,因此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咬伤后有住院治疗,以及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244.18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家庭困难,胡某未购买社保,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被咬伤后所有开销均是现金支付。因孩子父母没有能力交纳3000元的住院押金,导致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的原因,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两被告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更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请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过高,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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